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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吊篮检查说明
作者:admin阅读:109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附着建筑吊篮工程的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施工。对附着建筑吊篮实行认证制度,即所使用的附着建筑吊篮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

附着建筑吊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审查手续。

对生产或经营附着式建筑吊篮产品的,要经建设部组织鉴定并发放生产和使用证。只有具备使用证后,方可向全国各地提供使用此产品

在持有建设部发放的使用证的同时,还需要再经使用本产品的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发放当地的准用证后,方可向当地使用单位提供此产品。

施工单位自己设计自己使用不作为产品提供其他单位的,不需报鉴定,但必须在使用前,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经审查认定。申报单位应提供有关设计,生产和技术性能检验合格资料。

附着式建筑吊篮处于研制阶段和在工程上试用前,应提出让房价阶段的各项安全措施,经使用单位的上级部门批准,并到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承包附着式建筑吊篮工程任务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资格认证,合格者发给证书,不合格都不准承接工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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